哈爾濱產權交易所企業(yè)國有產權轉讓爭議調解操作規(guī)程(試行)
【信息時間:2021-0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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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規(guī)范在哈爾濱產權交易所(以下簡稱“交易所”)進行的企業(yè)國有產權轉讓中的爭議調解行為,根據交易所《哈爾濱產權交易所企業(yè)國有產權轉讓管理辦法》,制定本規(guī)程。
第二條 本規(guī)程所稱的產權轉讓爭議,是指在交易所進行的產權轉讓活動,因交易一方或與產權轉讓有利害關系的第三方,認為交易相對方、其他交易相關方存有違反市場規(guī)則或影響交易正常進行或損害其合法權益的行為而產生的矛盾或糾紛。
本規(guī)程所稱的申請人,是指因產權轉讓爭議事項提出申請調解或處理請求的交易一方或其他相關主體。
本規(guī)程所稱的被申請人,是指爭議指向的相對方。
第三條 申請人認為在交易所進行的產權轉讓活動中,被申請人的行為違規(guī)違約或損害其合法權益,向交易所提出調解申請的,適用本規(guī)程。
爭議調解事項影響產權轉讓項目進程的,應當中止或終結產權轉讓項目。
第四條 產權轉讓爭議的調解應當遵守相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和交易所相關交易規(guī)則,以公平、公正為原則,在申請人自愿申請的基礎上進行。
第五條 交易所作為產權轉讓爭議的調解機構,負責受理申請人提出的調解申請,對爭議事項進行調查核實,組織調解。
申請人認為存在以下情形的,可以向交易所提出產權轉讓爭議調解申請:
(一)對信息披露內容、交易程序、意向受讓方確定及成交方式選擇等有異議的;
?。ǘ┙灰紫鄬Ψ叫袨樯嫦舆`規(guī)的;
(三)交易相對方故意不作為或不當作為,損害申請人合法權益的;
?。ㄋ模?/font>交易所認為可以受理的其他情形。
第六條 申請人為轉讓方或意向受讓方的,可以直接向交易所提出爭議調解申請;申請人為債權人、職工等相關利益方的,可以委托律師事務所提出爭議調解申請。
第七條 申請人提出產權轉讓爭議調解申請,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ㄒ唬懂a權轉讓爭議調解申請書》;
?。ǘ┥暾埲酥黧w資格證明材料;
(三)爭議事項的相關證明材料;
?。ㄋ模?/font>交易所認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申請人應當對所提交材料的真實性、有效性負責。
第八條 交易所應當自收到《產權轉讓爭議調解申請書》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決定。
第九條 交易所應當在核實申請人提交的相關材料及有關事項的基礎上,促成相關各方化解矛盾。如爭議事項不涉及第三方利益,且爭議雙方均接受調解的,可由交易所約請爭議雙方協(xié)商達成一致意見,形成調解協(xié)議,經雙方簽字蓋章確認,完成調解程序。爭議調解的期限,一般為自受理調解申請之日起30日內。因當事各方未就調解達成一致意見的,調解終止。
第十條 產權轉讓爭議調解協(xié)議,可以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ㄒ唬┥暾埲撕捅簧暾埲嗣Q、地址、法定代表人等基本情況;
?。ǘ幾h的事項和請求;
?。ㄈ┱{查核實的過程和事實情況;
?。ㄋ模┱{解方案;
?。ㄎ澹╇p方執(zhí)行調解方案的約定及違約責任。
第十一條 在產權轉讓爭議調解過程中,申請人和被申請人對請求或主張負有舉證責任,如實陳述事實,不得提供虛假證明材料;不得隱匿、偽造證據。申請人未能在交易所規(guī)定的時間內提供證據的,視為放棄爭議調解申請。
第十二條 因轉讓方、意向受讓方或其他相關主體違規(guī)違約以及申請人或被申請人拒不執(zhí)行爭議調解協(xié)議,影響產權轉讓正常進行,造成交易所或交易相關方損失的,應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三條 本規(guī)程由交易所負責解釋。
第十四條 本規(guī)程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